党代会后再出发,习近平以三次集体出行砺初心******
(近观中国)党代会后再出发,习近平以三次集体出行砺初心
中新社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黄钰钦)中共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从北京前往陕西延安,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
十八大以来,党代会闭幕后,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首次集体出行寓意深刻,都释放出再出发的鲜明信号。十年前,集体参观《复兴之路》展览,以“中国梦”开篇新时代;五年前,集体瞻仰中共一大会址和南湖红船,百年大党从“梦想起航的地方”再出发;今次在中国共产党走向全国胜利的“出发点”,中共宣示走好新的远征。
“这次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一起来,就是要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继承和发扬延安时期党形成的优良革命传统和作风,弘扬延安精神。”在延安革命纪念馆,习近平如是说。
延安精神,成为外界解码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集体出行的重要“坐标”。作为中共在延安时期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其主要内容是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在著名的“窑洞对”的发生地杨家岭,习近平用“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来形容延安革命旧址。正是这里,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如何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避免人亡政息、确保政权长期存在的探索。
当时,毛泽东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让人民监督政府。也正是在延安时期,中共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写入党章。新时代,跳出历史周期率有了第二个答案——以自我革命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两个答案,人民都是初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延安这本“永远读不完的书”,温故而知新。“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弘扬延安精神,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发扬斗争精神,为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而团结奋斗。”从这里外界也再次读出百年大党的初心。
回顾过去十年,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首次集体出行都是一次政治信念的宣示。
2017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大闭幕仅一周,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瞻仰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
重回中国共产党“梦想起航的地方”,习近平就一叶红船发出感慨:“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
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曾把“红船精神”概括为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
在十九大上,这样的“红船精神”与大会主题聚焦的“初心”交相辉映。习近平指出,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
在对中国革命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原点,探寻中共的精神密码,正是百年大党对初心最鲜明的叩问。
2012年11月29日,中共十八大闭幕刚两周,习近平带领全体中央政治局常委赴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习近平在参观中首次提出“中国梦”,映射着中华民族在复兴之路上的昨天、今天、明天——“雄关漫道真如铁”“人间正道是沧桑”“长风破浪会有时”。
以“中国梦”开篇,沿着这条复兴之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历史性消除绝对贫困,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顺利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
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走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并重申“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时刻更能给人以启迪。三次政治局常委集体出行,习近平着眼的“一本书、一叶舟、一条路”,有着百年大党不变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