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国台办:坚决粉碎“台独”分裂势力谋“独”挑衅和外部干涉图谋******
中新网1月11日电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1日表示,新的一年,我们将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粉碎“台独”分裂势力谋“独”挑衅和外部干涉图谋,坚定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两岸同胞切身利益。
11日,国台办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2022年民进党当局大肆勾连外部势力进行谋“独”挑衅,外部势力持续打“台湾牌”,请问对相关形势发展有何预期?大陆方面将如何持续有效遏制?
对此,马晓光表示,2022年,台海局势持续紧张动荡,根源在于民进党当局顽固坚持“台独”立场,勾连外部势力不断进行谋“独”挑衅。一些国家的反华势力出于自身利益纵容支持“台独”分裂势力冒险挑衅,不断虚化、掏空一个中国原则,目的是借台湾问题遏制中国发展进步,阻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马晓光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任何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图谋都不可能得逞。搞“台独”分裂注定失败,“倚外谋独”必遭清算。我们敦促有关国家切实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停止向“台独”分裂势力发出错误信号,停止在台湾问题上玩火。
新的一年,我们将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粉碎“台独”分裂势力谋“独”挑衅和外部干涉图谋,坚定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两岸同胞切身利益。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